关闭→
当前位置:求学君>办事指南>社保政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

求学君 人气:1.69W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1月25日印发的宝市房金发[2015]6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九)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缴存职工户口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

3、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

其中第(八)项中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符合上述(六)(七)(八)(九)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但是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之前不允许销户。

第四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提取金额

第五条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单位代为办理的,职工须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签字,如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单位出据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提取时限及提取金额: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36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当期实际支付的房租等实际支付额。

第七条 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需提供: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异地购买商品房,应提供有备案登记章的《合同》或备案登记查询方式,购房人配偶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购房人直系亲属提取时,应提供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

房地产买卖协议,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

集资建房批复,单位分房花名册及集资建房合同、首付款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5、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

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二)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

1、职工在本中心公积金贷款需提供:

只需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需提供:

购房合同、结婚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还款计划表、最近一期的还款证明(是指贷款银行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证明,合同约定在银行柜台直接交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以上资料每五年提供一次。

(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发票,婚姻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

《宝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五)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

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六)离休、退休的需提供:

离退休证(已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退休批文或组织部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个人申请。

(七)出境定居需提供:

护照,定居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还须提供所在国中国领事馆的定居公证书。

(八)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需提供:

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证明,提取人的身份证,提取人的书面申请(须缴存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提供缴存人所在单位银行账号),提取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受遗赠权属证明。

(九)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十)缴存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个人申请,农业户口簿或非本市户口簿。

(十一)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

第四章 提取程序

TAG标签:#公积金 #细则 #住房 #宝鸡市 #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