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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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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缓解租房职工经济负担,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对象和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缴纳租金票据金额,且每年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金额。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限额,即: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14400元、县(市)9600元。

三、租房提取要件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他人代为提取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

(2)缴纳租金票据。

2.租住商品住房

(1)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未婚或离异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

(2)指定房产部门出具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四、办理流程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提取人持提取要件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经办网点提出申请,经办网点核查后予以办理。

(二)租住商品住房

1.提取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经办网点提出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2.经办网点核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信息,出具无房产证明查询申请,提取人持无房产证明查询申请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房产部门开具无房产证明;

3.提取人持有关提取要件和无房产证明到原申请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五、办理时限

经办网点对缴存职工提取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要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如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工作单位进行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同时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二)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铁路分中心所属的佳木斯、海拉尔、齐齐哈尔、牡丹江管理部执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并将政策执行情况报铁路分中心备案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房屋类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

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非房屋类

1、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2、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5、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7、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9、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10、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