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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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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广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基本原则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范围包括住院费用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特殊种类慢性病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疾病,具有危害性大的特点。对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应遵循严格界定、定性准确、病种限制、费用控制、补偿有效、程序规范、循序渐进的原则。经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确定,参合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特殊病种费用可由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

二、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

(一)高血压病(II期);(二)冠心病;(三)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四)肝硬化(失代偿期);(五)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六)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九)类风湿关节炎;(十)糖尿病; (十一)恶性肿瘤;(十二)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十四)血友病;(十五)中风后遗症;(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十七)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

新农合各统筹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地新农合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

三、特殊病种诊断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一)参合人员居住县(市、区)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二)与本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的地级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经确诊的特殊病种患者,可在居住地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继续治疗;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特殊病种患者,必须由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书面同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

(一)补偿比例及限额。

1.起付线。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1000元。重性精神疾病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300元。

2.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费用按符合补偿范围费用的30%补偿报销。重性精神疾病的补偿比例可适当提高。

计算公式:(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自费部分-起付线)×补偿比例=应补偿金额

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仍按1000元计算。

3.补偿限额。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3000元;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5000元。病患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和门诊费用补偿总额年累计限额为当年住院最高补偿限额。

在扣除自费项目和起付线后,补偿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支付。

各地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本地新农合资金情况,对补偿标准和比例进行调整。

(二)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治范围。

新农合特定病种的门诊治疗所使用的药品及治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同时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规定以外的`费用不予支付,非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应从费用总额中剔除。门诊处方及药品使用量要严格按慢性病门诊诊疗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超出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