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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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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从山西省政府网站发布消息,我省自10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将全省失业保险金现行四类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1130元、二类1060元、三类990元、四类930元。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设区市,其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标准可统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山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

  

11月8日,省政府网站发布消息,我省自10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将全省失业保险金现行四类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1130元、二类1060元、三类990元、四类930元。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设区市,其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标准可统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拓展阅读:

  山西将阶段性降低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

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两年内,全省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促进我省工业稳定运行提质增效,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险“降、缓、补”政策,帮扶企业渡难关,即在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的同时,继续在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五缓”“三补贴”优惠政策。

“五缓”,即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16年五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2015年已享受缓缴政策,期满后已足额补缴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对于首次缓缴期限不足1年的困难企业,也可再次申请,但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年。

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缓缴期内,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仍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三补贴”,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按照规定,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2015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欠费但已全部补缴,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二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2015年三季度以来,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三是2015年1月以来没有裁员,并承诺2016年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四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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