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程序如下:(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
(4)发证: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