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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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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材料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材料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6、符合上述条件,年满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上海廉租房优先申请条件

1、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2、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3、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4、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5、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7、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8、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上海廉租房申请材料

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其他同住人指除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之外,原则上为在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户籍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列入的人员,下同)本人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吋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外地在岗人员、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加盖公章的工资单(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遺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协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无业人员、高龄无保障人员、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若为外地失业人员、外地无业人员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3)本市办理离、退休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4)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5)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户籍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6)非正规组织负责人应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7)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7、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若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营业执照、拥有股权比例的书面协议、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经审计的企业报表。

(8)在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收入、财产相关材料。

(1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1966年底前归国华侨、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获得全国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的申请家庭,需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1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明;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12)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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