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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户口注销分户申报等事项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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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注销

桂林户口注销分户申报等事项办理须知

1.死亡注销

2.入伍注销

3.出国(境)定居注销

4.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

  户口注销材料一览

死亡注销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注销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证明。

  分户分立

立户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注: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分户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注: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桂林立户、分户所需材料

立户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三)私有房屋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设立单位集体户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2.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3.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4.本市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市辖区、县城区范围内一般只设立一个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桂林设立单位集体户材料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或单位已实际合法租用3年以上租赁合同;

(四)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五)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六)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户口申报

1.出生申报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 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2.收养申报

3.恢复申报

4.其他情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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