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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行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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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行风险监管
内容提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产生重大影响,新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对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尽快了解和把握“三大支柱”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以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治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往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分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具体的新协议草案,各国贸易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很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很多重要题目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鉴戒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题目,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治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先容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治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治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纵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视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正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进步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纵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低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治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治理系统和信息表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答应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低级法仅答应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分提供,高级法则答应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纵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分的监视检查
委员会以为,监管当局的监视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视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终极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看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假如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表露计算信用及操纵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以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视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视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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