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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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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向第三人转让的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弊端,公司法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或者原则上允许自由转让.但对因自由转让所形成的一人公司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公司的虚股转让应在原则上予以准许,同时对因股权转让而使外责企业公司的'性质发生变化,应有明确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方面,我国公司法应对公司股权转让的过户登记是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作出明确规定。

浅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制度之完善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转让 公司法


  在公司的各种类型中,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时间最晚,但却是现今西方发达国家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从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它本质上是资合性公司,但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而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这就使得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至关重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性质,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作了较为特殊的规定。∞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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