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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高职法律院校合作教育模式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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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高职法律院校合作教育模式的实践

摘要:合作教育作为高职院校的教育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高职法学教育要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就需要采取多种合作教育的形式,譬如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开展教学活动、面向实践单位开展在职培训等。针对高职法学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合作教育是高职法律院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合作教育模式;实践教学
  
  一、合作教育
  最早的合作教育产生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美国。合作教育自产生之日起就带有很深的实用主义的烙印。合作教育的基本精神可概括为:
  1.它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与工作相互转换的方式,部分地解决了个人发展需要与社会需要协调一致的问题,从而为人类社会最终全面解决这个问题,开拓了新的发展道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它给予人的发展新的解释,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人的发展决不仅仅是智力发展和对书本知识的掌握,而是智力和体力、理论与实践、精神与人格、自我和社会合作精神的全面和均衡的发展。同时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重要方法。
  3.它比较充分地利用了社会为人的发展所提供的各种教育资源。这种利用既表现为利用学校的师资和各种教育设施,也表现为利用社会为学生可能提供的工作和实践机会。
  
  二、高职法学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成因
  (一)职业特色不明显
  在我国,职业教育依然处在探索时期,大多数高职院校起步较晚,办学经验相对不足,高职院校本来应该具有的职业特色不够明显。 尤其是高职法学教育与旅游、餐饮、机械等职业教育相比职业特色难以突出。从当前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来看,国内并没有多少经验和信息可以借鉴交流。另外,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是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高级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助手这个层次上,这种做法或多或少限制了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挂起钩来。
  
  (二)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
  高职院校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它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知识,而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在校期间只能通过学习和实训这一环节来完成。学生对所掌握的学科基础理论要通过实践,反复运用,消化和吸收,从而增强对基础理论的运用能力。高职法律院校在实践教学方面,比其他高职院校更加难以开展。一部分实践教学可以在学院内部完成,但多数必须深入到司法实际部门。现实中,司法部门的实际工作,多数是学生难以完成,甚至是不能介入的。 因此,检察职业教育的教学方式主要是课堂讲授、教师主导的模式。
  
  (三)法律职业就业的门槛提高,造成学生就业难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国家整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实行三考合一,这种统一国家司法考试不仅有利于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而且有助于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问建立起制度上的连接点,这对法学教育而言尤其具有意义。行业院校多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业部门学校,因属于行业部门开办,是“企业手中的教育”,高职法学教育主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辅助人员等职业的各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专业的行业特色明显。然而,这些专业的就业市场供过于求,毕业生就业率偏低。尤其突出的矛盾是: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是按照职业人员要求的,政法机关需要的是能很快通过司法考试经培训后能够胜任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工作的职业人才。这种情况迫使高职法学教育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
  
  (四)“双师型”人才的缺乏
  “双师型”教师不但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丰富的教学方法经验,还具有丰富的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和经验,有较强的运用专业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现实政策导向、教师实际待遇、具体岗位编制等一系列原因,高职院校还不能把更多的具备双师型要求的人才吸引到教师队伍中来。目前,高职法律院校的许多“双师型”教师,其专业技术职称多是通过参加各种考试而取得的。如一些教师虽然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但没有或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这样的“双师型”教师,其实质仍然是具备大量法律专业理论知识而缺少实践经验的“传统型”教师。另一部分从实际部门调人学校的教师,由于进入教育岗位后一直没能再参加司法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原有的实践工作经验也会与现实逐步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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